(2013)溧洪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洪民初字第7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长期在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忠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