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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曹永清与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清,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字第964号原告:曹永清。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清与被告滦平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永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5.00元,由原告曹永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