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5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高峰与司维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司维家,何福阳,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5750号原告高峰。被告司维家。被告何福阳。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42号创智大厦23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司维家、何福阳、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峰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由原告高峰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