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知刑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严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严某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盐知刑初字第000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甲,会计。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严某,系被告人吴某甲之妻,无业。被告人严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严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以2013年3月11日盐检诉刑诉(2013)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玉刚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胜利体育用品”网店,将假冒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牌的乒乓球桌、乒乓球拍等体育用品,销售给吴某乙、顾某、宋某甲、计某、沈某甲、倪某等人,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6239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严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严某共同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被告人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严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严某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严某辩称,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是初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判处,给被告人重新做人的机会,为社会和家庭做贡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甲、严某于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胜利体育用品”网店,将假冒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红双喜牌的乒乓球桌、乒乓球拍等体育用品,销售给吴某乙、顾某、宋某甲、计某、沈某甲、倪某等人,非法经营额计人民币62397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449元的价格向刘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1223乒乓球台1张、假冒的红双喜X6002乒乓球拍1副。2、2011年10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50元的价格向徐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3、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269元的价格向南通百应能源有限公司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假冒的红双喜X6006、X6002乒乓球拍各1副。4、2011年10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40元的价格向南通市崇川区文华小学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5、2011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850元的价格向徐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1223乒乓球台1张、假冒的红双喜X5002、5006乒乓球拍各1副及三星乒乓球6盒。6、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50元的价格向陈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乒乓球台1张。7、2011年12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吴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假冒的红双喜X4006乒乓球拍4副。8、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092元的价格向吴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假冒的红双喜X4006乒乓球拍2副。9、2012年2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048元的价格向顾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10、2011年9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50元的价格向宋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123乒乓球台1张。11、2011年4月3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3952元的价格向计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4张。12、2011年4月2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035元的价格向钮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123乒乓球台1张。13、2011年5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588元的价格向沈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828乒乓球台1张。14、2011年6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668元的价格向沈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828乒乓球台1个。15、2011年10月22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沈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16、2011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倪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123乒乓球台1张。17、2011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宋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123乒乓球台1张。18、2011年10月7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刘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19、2011年10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崔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20、2012年3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向徐某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1223乒乓球台1张。21、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97元的价格向诸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22、2012年1月9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23、2011年6月17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1223乒乓球台1张。24、2011年9月6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25、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宋某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26、2011年12月8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唐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假冒的红双喜X5002、5006乒乓球拍各1副。27、2011年7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向高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1223乒乓球台1张。28、2011年12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唐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29、2011年11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庄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30、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259元的价格向马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123乒乓球台1张、红双喜X5006乒乓球拍1副。31、2011年3月4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976元的价格向南京蓝鼎健身有限公司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2张。32、2011年6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42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1223乒乓球台1张。33、2011年8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郭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2张。34、2011年2月19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8元的价格向孟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35、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8元的价格向张某甲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个。36、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李某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个。37、2011年9月27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陈素红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个。38、2012年4月10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35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1223乒乓球台1个。39、2011年6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8元的价格向常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40、2011年10月23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许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41、2011年7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0元的价格向邹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42、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988元的价格向刘某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43、2012年2月1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80元的价格向杨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假冒的红双喜X5006乒乓球拍2副及三星乒乓球2盒。44、2011年4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李某丁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123乒乓球台1张。45、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240元的价格向丁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假冒的红双喜X6006乒乓球拍2副。46、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862元的价格向桂林力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假冒的红双喜X6002乒乓球拍1副。47、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覃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123乒乓球台1张。48、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030元的价格向张某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023乒乓球台1张。49、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张某丙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123乒乓球台1张。50、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通过“胜利体育用品”淘宝网店,以人民币1150元的价格向林某出售假冒的红双喜T2123乒乓球台1张。被告人吴某甲、严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吴某甲供述:2010年,我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卖乒乓球拍和乒乓球,店铺名字是“新时代体育”。为扩大销售,我又用妻子严某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淘宝账号“sport乒羽小球专卖”,并通过她的账号开设了一个淘宝店铺,店铺名字叫“胜利体育用品”。开始我们卖的都是正规渠道进的正品,是在网上代理商处购买的,后来因为正品挣的利润少,我在2010年下半年开始在淘宝网上出售假冒体育器材。这些假货我一部分从江都一个姓蒋的人那里进的,一部分是从义乌姓王的人那里进的。2010年6月份,姓蒋的通过阿里旺旺找我聊天,问我要不要红双喜品牌的产品,他说这些货价格低,是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我问他是不是正品,他说让我先卖了看看,我们把价格谈好了,我要求他发了1万元钱的乒乓球和乒乓球拍给我,我在网上卖了一阵子,发现球和球拍虽是假的,质量还可以。2011年初,我在义乌商品城跟一姓王的讲要假的红双喜球桌,要他以后不断的供货给我,他同意了。我在淘宝网站上看到很多人卖假冒的红双喜体育用品,而且做的蛮好的,于是我就和我老婆商量我们也在网上卖,我老婆当时没有反对,后来我就注册了两家网店。我忙的时候,我老婆严某帮我一起管理经营这2个网店。(2)被告人严某的供述被告人严某供述,其与丈夫吴某甲共同开淘宝店,在网上销售假冒红双喜牌的产品,其供述与吴某甲的供述相一致。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1223型乒乓球桌,价格1350元,还有一副红双喜X6002球拍,价格99元,2件红双喜体育用品,共计1449元的事实。(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南通海安县人,2011年10月17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1150元的事实。(3)证人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如皋人,2011年9月27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还有二副红双喜X6006球拍,价格240元,共计1269元的事实。(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南通人,2011年10月10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1140元的事实。(5)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苏州人,2011年10月份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1223型乒乓球桌,价格1350元,还有二副红双喜X5006球、三副5002红双喜球拍,每副价格99元,乒乓球10个,共计1850元的事实。(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苏州人,2011年上半年托朋友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乒乓球桌,价格1150元的事实。(7)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苏州人,2011年12月20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还有4副红双喜X4006球拍,共计1200元。2012年3月6日购买T2023型乒乓球桌1台,价格980元,还有24副红双喜X4006球拍,共计1092元,合计2292元的事实。(8)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苏州人,2012年2月22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1048元的事实。(9)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苏州人,2011年9月4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123型乒乓球桌,价格1150元的事实。(10)证人计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人,2011年4月3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4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3952元的事实。(11)证人钮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人,2012年4月2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123型乒乓球桌,价格1035元的事实。(12)证人沈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人,2011年5月4日、6月8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2台红双喜T2828型乒乓球桌,价格分别为1588元、1668元,合计3256元的事实。(13)证人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昆山人,2011年10月22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14)证人倪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杭州人,2011年10月9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15)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无锡人,2011年8月28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1000元的事实。(16)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阴人,2011年10月7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17)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阴人,2011年10月28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18)证人徐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江阴人,2012年3月6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1223型乒乓球桌,价格1300元的事实。(19)证人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镇江人,2012年3月31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1187元的事实。(2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张家港人,2012年1月9日在淘宝网上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2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张家港人,2011年6月17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1223型乒乓球桌,价格1350元的事实。(2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张家港人,2011年9月6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23)证人宋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徐州人,2011年11月16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24)证人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常熟人,2011年12月8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和2副X5006型红双喜乒乓球拍,合计价格1100元的事实。(25)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常熟人,2011年7月27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123型乒乓球桌,价格1250元的事实。(26)证人唐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常熟人,2011年12月2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27)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常熟人,2011年11月23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2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京人,2011年6月28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1副X5006红双喜球拍,合计1259元的事实。(29)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南京人,2011年3月4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2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1976元的事实。(3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南京人,2011年6月24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1223型乒乓球桌,价格1420元的事实。(31)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大丰人,2011年8月1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2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算上税费价格2000元的事实。(3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徐州人,2011年2月19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8元的事实。(3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徐州人,2011年4月29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8元的事实。(3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徐州人,2012年1月31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35)证人徐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连云港人,2011年9月27日帮邻居陈素红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3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连云港人,2012年4月10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1223型乒乓球桌,价格1350元的事实。(37)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徐州人,2011年6月1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8元的事实。(38)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连云港人,2011年10月23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39)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其是连云港人,2011年7月24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0元的事实。(40)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连云港人,2011年2月24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988元的事实。(4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响水县上班,2012年2月1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2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5006球拍2副,2盒三星乒乓球,合计价格1180元的事实。(42)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其是响水人,2011年4月5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123型乒乓球桌,价格1100元的事实。(43)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建湖人,2011年7月15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2副红双喜6006球拍,价格1240元的事实。(44)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人,2011年12月5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为公司购买了1台红双喜乒乓球桌1704元,还有6002球拍1副,合计价格1862元的事实。(45)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九江市人,吴晓东老师于2012年上半年为学院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型乒乓球桌,价格1000元左右,还买了球拍的事实。(46)证人覃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清远市人,2011年9月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123型乒乓球桌,价格1100元的事实。(4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大姚县人,2011年8月11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023乒乓球桌,价格1030元的事实。(4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是江西省抚州人,于2012年2月20日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123型乒乓球桌,价格1100元左右的事实。(49)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深圳人,2011年12月在淘宝网上一个叫sport乒羽网小球专卖店购买了1台红双喜T2123型乒乓球桌,价格1150元的事实。(50)证人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2010年,其将生产的假冒红双喜乒乓球拍陆续发过几次给盐城吴某甲,型号有红双喜四星、五星、六星,红双喜四星28元1支、五星50元1支、六星75元1支,总金额大概2万元左右。吴某甲知道这些红双喜球拍是假冒的事实。3、书证(1)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被告人吴某甲、严某在网上销售红双喜球桌,并提供红双喜球台的市场价。(2)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认定书,证实送检的红双喜乒乓球台、球拍系假冒“红双喜”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3)商标注册证,证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是“红双喜”文字及“DHS”字母注册商标的权利人。(4)银行卡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销售假冒红双喜球拍等体育用品的交易情况。(5)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5月9日,江苏省公安厅将部署打击制售假冒“红双喜”等知名品牌的线索交办给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2012年6月26日,公安机关对吴某甲、严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立案侦查。(6)户籍证明,证明两个被告人作案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严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严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甲、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严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严某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过,并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吴某甲、严某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严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对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严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春霞代理审判员 贾 娟代理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