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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岱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赵年宝,泰安岱岳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