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岱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岱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赵年宝,泰安岱岳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松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