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永年与潘赞仪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年,关绮雯,潘赞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20号原告张永年,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美国居民,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关绮雯,女,1952年12月2日出生,美国居民,住址。被告潘赞仪,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年、关绮雯诉被告潘赞仪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年、关绮雯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年、关绮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年、关绮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37元,由原告张永年、关绮雯负担。审 判 长 潘瑞冰人民陪审员 黄 镭人民陪审员 卢兰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海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