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坤与被告张乐林(曾用名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张乐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徐坤被告张乐林(曾用名张义)委托代理人杨冰雪,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坤与被告张乐林(曾用名张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坤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勤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