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阙某某诉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阙某某,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384号原告阙某某,男,住沈丘县。被告宋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阙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阙某某以家中有急事需外出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阙某某承担。审判员 窦建中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