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栖民一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郝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467号原告郝某。被告卢某。原告郝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是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后经常为家务事吵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于2002年正月分居生活至今,致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记录在案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照顾,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已分居多年,且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未到庭应诉,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国家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郝某与被告卢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