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夏建风与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风,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157号原告:夏建风,被告:苏锋,原告夏建风为与被告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夏建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夏建风起诉称,2011���5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二个月。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自2011年7月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逾期利息。被告苏锋未作答辩。原告夏建风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5月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二个月的事实。被告苏锋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被告苏锋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当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借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借款事实。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苏锋于2011年5月6日向原告夏建风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二个月,即至2011年7月5日。之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苏锋向原告夏建风借款20000元,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夏建风要求被告苏锋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锋归还原告夏建风借款2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1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出借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被告苏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雪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