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嘉善东日升服饰辅料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嘉善东日升服饰辅料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483号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干窑村。法定代表人:戴爱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宏,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凯力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张文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华观。被告:嘉善东日升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大舜服装辅料创业园。执行事务合伙人:谢建峰,厂长。委托代理人:朱泳,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湖建设有限公司、嘉善东日升服饰辅料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6元,减半收取2528元,由原告嘉善城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沈佳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