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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颜吉德申请执行颜琼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吉德,颜琼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92号申请人颜吉德。被执行人颜琼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颜琼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颜琼洪所有商住房由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中,被执行人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有房屋拍卖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颜琼洪在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拍卖房屋所得中的3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黄 荣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