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商初字第7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12-25
案件名称
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大连金州政信冲压机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金州政信冲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商初字第7355号原告: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西路**。组织机构代码:68676090-0。法定代表人:刘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旻,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金州政信冲压机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闫家屯**/div>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州政信冲压机床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款而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滨海金成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516元,保全费540元,合计10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