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罗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84号原告罗某,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被告吴某,女,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于2013年3月18日向原告罗某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罗某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5750元。但原告罗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罗某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代 敏审 判 员 胡小青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