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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武汉亨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鹤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亨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鹤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裁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亨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城关镇新公村194号。法定代表人:汪源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鹤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敏娟,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旧街街道。法定代表人:杨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亨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鹤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称因公司发展需要,于2012年12月27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洲分局将原武汉亨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提供了企业变更通知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查认为,武汉亨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在武汉市工商管理局新洲分局办理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将原武汉亨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此,第三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武汉兴达宏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陈金保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三年四月××日书记员  韩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