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王成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335号原告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栾吉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负责人武长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钠、常文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成建,男,汉族,住青岛莱西市。委托代理人郭海平,胶州恒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第三人王成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城阳区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元,撤诉减半收取1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王宏伟代理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顺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