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王某涉嫌犯滥伐林木罪案件判决刑事判决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谋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融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谋,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融安县××××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融安县公安局取保���审,2013年3月21日由本院决定,同日由融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融安县看守所。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刑诉(20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谋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0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融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王正谋在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闭盛安、郭某某等人砍伐潭头乡西岸村西浔屯集体购买的位于该屯“大登岭”(地名)的一批松树,后断成2米长的原木,用自己的货车将所采伐的松木运到柳州市场出售,得赃款9000余元。经融安县林业技术部门勘测计算,所砍伐的林地面积为3.45亩,林木蓄积量为23.851立方米,出材量为16.18立方米。。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正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潭头乡西岸村浔屯因修路没有资金而出售本屯集体林木时,被告人王正谋出于为公益事业做事而购买林木且无证采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正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正谋的供述和辩解,有证人朱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有融安县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谋因为公益事业而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正谋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谋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钟建代理审判员 赵颂葵人民陪审员 石家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韦明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