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奎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潍坊恒泰太阳能有限公司与淄博热电宝佳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恒泰太阳能有限公司,淄博热电宝佳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奎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泰太阳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淄博热电宝佳玻璃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奎商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磊审 判 员 陈俊山助理审判员 李兆锋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