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2)灞民初字第02013号民事判决书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仅确认了房屋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所有,并未对被执行人杨某某腾交房屋及腾交之时限作出裁判。现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腾房于法无据,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应通过再行诉讼,以确认自己的权益,故本案不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