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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26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漳州市锦山饲料有限公司与陈古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锦山饲料有限公司,陈古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670号原告:漳州市锦山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古比。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锦山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古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锦山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东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艺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