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王勋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王勋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9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琴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段长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宇飞。被告王勋。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惠珍审 判 员 陈荣飞人民陪审员 张文钧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朱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