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恩生、陈美丽与周祥清、董艳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生,陈美丽,周祥清,董艳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302号原告刘恩生,男,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原告陈美丽,女,1954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恩生,男,1956年7月16日生,汉族。被告周祥清,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董艳梅,女,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刘恩生、陈美丽诉被告周祥清、董艳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恩生、被告董艳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恩生、陈美丽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住在唐山市站前南楼铁路楼12-4-102,原告住在被告楼上12-4-402,二被告自2011年11月12日起将位于其家中的供水总阀门关闭至今,导致原告家中无法正常用水,因为此房正处在出租期间,导致承租者退租及无人承租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关闭供水总阀门,居委会调解过此事但无效。被告已经为原告造成了7600元的损失,为维护原告不再受到侵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60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周祥清、董艳梅辩称,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曾在2011年11月11日受到包括原告在内的侵权,导致屋内大面积渗水,损失严重,由于共同侵权人包括原告,始终没有赔付损失,被告迫不得已怕再次被淹,才将水关停,此次关水起因在于原告至少为侵权人之一,被告也是迫不得已因为被告多次找原告协商,但原告一直拖着不予解决。至于原告所说租房受损,被告认为原告理据不足。1、原告说一直在出租此房屋,但原告未到派出所出租备案,即使出租也是不合规定的,所以不应受法律保护。2、原告未按规定出租,租金数额多少也是无法认定的,因为没有标准,原告出租一千也可以说成是八百元,不能以原告说的为标准。即不能认定原告所说是真实的,综上所述,原告所起诉是不成立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周祥清与董艳梅是夫妻关系,住在唐山市站前南铁路楼12-4-102室,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居住在被告家楼上的四层,因原被告共用的下水管道堵塞,二被告遂自家的下水改造成单独排水的管道,改造后楼上使用的下水管道又发生堵塞,污水从二楼流到被告家的屋顶,发生溢水事件,被告称将其屋顶、墙壁、浴霸、家具浸泡,要求楼上邻居赔偿损失。并关闭了供水阀门。二原告称其房屋在出租,自从供水出现问题后,影响了房屋租金,减少收入7600元。双方各持己见,未能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明等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二原告要求赔偿房屋租金减少的主张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证实房屋在出租且房屋租金受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如有损失,损失的数额亦不能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恩生、陈美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代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