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高连宾与龙兴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连宾,龙兴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00194号原告:高连宾,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尹现波,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陈,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龙兴梅,女,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屠思阳,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朱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连宾诉被告龙兴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陶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位于蚌埠市东方明珠城市商铺出租房屋的房主已不是原告高连宾,故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连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