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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梨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立春与王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春,王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43号原告王立春,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金山乡平安堡村二组。公民身份证号:220322197601027119。被告王强,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梨树镇前房村七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春与被告王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春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王立春负担73.5元,退回原告王立春73.5元。审判员 : 王 德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洪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