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郭仕江,富顺县东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闵孝友,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正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罗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