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于华颖与张金生、张强、贾海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颖,张金生,张强,贾海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宽民初字第354号原告于华颖,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金生,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张强。被告贾海峰,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2年12月14日13时许,被告张强驾驶被告张金生所有的吉A-64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广宁村民委员会门前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广宁村民委员会门前处时,遇被告贾海峰驾驶的宏美达牌电动三轮车,在其右前方与其同方向行驶,被告贾海峰驾车掉头时,两车相刮碰,致原告受伤。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计32,841.2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金生、张强赔偿原告于华颖医疗费、误工费等计500元此款于本调解书生效后立即履行;二、被告贾海峰赔偿原告于华颖医疗费、误工费等计500元,此款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三、原告于华颖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于华颖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