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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永康市太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永康市太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20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良。委托代理人:赵美英。委托代理人:杨静。被告:永康市太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太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代理审判员  王献华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