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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马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58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邓某某。委托代理人曾启华,泸州市龙马潭区罗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唐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