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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庞某、潘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碑刑初字第002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某,男。2013年1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男。2013年1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某、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庞某、潘某某窜至本市碑林区刘家庄安置楼小区伺机盗窃,后趁小区内“渭南时辰包子店”顾客较多,店老板雷某某忙于生意不备之机,被告人庞某将店内放营业款的塑料筐盗出,被告人潘某某将筐内放营业款的塑料袋(内装人民币1052.5元)拿走。二被告人准备逃离时被被害人雷某某发现,被告人庞某被当场抓获,并在本市南二环武警医院门口将被告人潘某某抓获,赃款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雷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笔录、清点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潘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庞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1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3年4月8日止),并处罚金15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