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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树明与遵化市周铁庄泰辉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明,遵化市周铁庄泰辉采石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955号原告张树明,女,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李英杰,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遵化市周铁庄泰辉采石场,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明与被告遵化市周铁庄泰辉采石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以被告已将采石场抵顶他人、需另行起诉李开齐个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树明负担。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姜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