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祖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祖某。被告李某,邯郸市复兴区2672工人村3区83栋24号。委托代理人杨银来,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祖某诉被告李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被告李某对本院受理原告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户籍所在地均是邯郸市复兴区2672工人村,双方协议离婚在复兴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该房登记在邯郸市复兴区,本案应由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祖某与被告李某户籍所在地均在邯郸市复兴区,但双方长期住所地在武安市2672生活区,长期工作地点也在武安市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亚杰审 判 员 王学祥人民陪审员 孟保成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董耿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