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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国发、张国芹与李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发,张国芹,李志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国发,住定州市。原告张国芹,住定州市。被告李志辉,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发、张国芹与被告李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发、张国芹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发、张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