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国发、张国芹与李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发,张国芹,李志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国发,住定州市。原告张国芹,住定州市。被告李志辉,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发、张国芹与被告李志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发、张国芹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发、张国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焦宏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