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甘某辉与深圳市世X易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辉,深圳市世X易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89号原告甘某辉。委托代理人禹某华,广东普X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世X易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某,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甘某辉诉被告深圳市世X易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甘某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 雪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庄秋玲(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