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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3-09-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15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夏华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震,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卡德尔·艾木都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上略,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国蓉审 判 员  肖宝英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饶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