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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09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建贸永信玻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09846号原告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9号西楼四层403室。法定代表人何德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默,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郎敬禹,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兴安营村东原老镇政府院内1排87号。法定代表人郑宏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军,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剑,北京市中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建贸永信玻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1号。法定代表人乔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学军,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东华虹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依法追加北京建贸永信玻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金石三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雪霏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