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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0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国亮、陈玉华等与魏松林、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亮,陈玉华,张丽敏,孙瑜奇,孙瑜璐,魏松林,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012-1号申请执行人孙国亮,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执行人陈玉华,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丽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瑜奇,男,200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丽敏,孙瑜奇之母。申请执行人孙瑜璐,女,200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表人张丽敏,孙瑜璐之母。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魏松林,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驾驶员,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法定代表人梁祖峰,任经理。本院依据本院2012年7月26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魏松林、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2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13)临执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魏松林挂靠在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重型货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松林、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日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孙国亮、陈玉华、张丽敏、孙瑜奇、孙瑜璐人民币32368元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已履行完毕),其余款项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松林挂靠在界首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K×××××重型货车一辆的查封。二、终结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段鸣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