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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高平与刘玉凯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以债务人刘珊已经履行债务,刘某已经书面同意免除其保证责任为由,于2013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晓炯审 判 员  孙小宁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彩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