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高平与刘玉凯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以债务人刘珊已经履行债务,刘某已经书面同意免除其保证责任为由,于2013年4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晓炯审 判 员 孙小宁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彩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