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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42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梅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224号原告李小梅,女,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永年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住址:河北省永年县临名关镇高新区开发路。负责人杨相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李小梅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梅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小梅承担。审 判 长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