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方云强与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云强;王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初字第00018号原告方云强,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小龙,男,汉族,农民。原告方云强诉被告王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云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方云强诉称,2010年初,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后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同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后经多次催要无果,且被告躲避不见,故状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小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2月14日,被告王小龙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方云强借款1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方云强现金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于12月31号之前一次性还清。借款人王小龙(并盖章)2010年12月14日.如按时归还不上钱牛场所有牛归方云强所有(61头牛)”经催要未果,原告状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除陈述外,原告方云强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王小龙向原告书写的借条,经合议庭评议,该证据客观真实地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应予以采信。被告王小龙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小龙借原告现金110000元,出具了借据,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经催要,被告王小龙未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110000元,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小龙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方云强借款1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辛亚娟审判员 屈 直审判员 屈 直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