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汉民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941号原告:符某某,女,生于1982年7月23日,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罗燕飞,四川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某,男,生于1975年2月16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原告符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符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审判员 覃 斌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富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