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仑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535号原告:晏某。被告:张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晏某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