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程伟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严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严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0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严某某、李某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严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龚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