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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南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广西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南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如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3日1时45分许,被告人黄X携带凶器管制刀具到柳州市柳南区柳邕路191号4单元楼下,趁无人之机,用工具撬开被害人陈XX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座包,剪断电瓶线,欲将陈XX电动车内价值人币510元的电瓶盗走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电瓶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陈XX。本院另查明,被告人黄X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的事实。被告人黄X实施上述盗窃时所携带刀具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认定为管制刀具,于2012年12月2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治安科收缴。被告人黄X实施上述盗窃所携带的作案工具:撬锁工具“硬扳”一套、虎口钳一把、剪刀一把、扳手一把、螺丝刀一把、内六角扳手一把,现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南站责任区刑侦大队。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的报案陈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蓝樱凤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管制刀具认定书、管制刀具收缴收据存根、(2007)融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2年12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22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暂扣于柳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南站责任区刑侦大队的撬锁工具“硬扳”1套、虎口钳1把、剪刀1把、扳手1把、螺丝刀1把、内六角扳手1把,系被告人黄X作案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由暂扣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 薇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彭学峰附录: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