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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刘国兰与陈永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兰,陈勇全,李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明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兰,女,1966年9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勇全,男,1963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敏,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刘国兰与陈勇全、李敏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2)明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敏在安徽明光农村合作银行存款286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德央审 判 员  张克喜代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永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