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行审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水利水电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7)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绍兴县水利水电局;王伟民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绍行审字第249号 申请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 法定代表人徐阿幼。 被申请人王伟民。 2013年3月25日,申请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县水电行决字(2012)第49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另查明,被申请人王伟民已于2012年12月17日缴纳罚款3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绍县水电行决字(2012)第49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绍兴县水利水电局作出的绍县水电行决字(2012)第49号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处罚(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江忠 审判员 桑伟强 审判员 雷红莉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