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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焦爱全与榆林市榆电阳光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爱全,榆林市榆电阳光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237号申��执行人焦爱全,男,1962年7月16日出身,汉族,山西省兴县东会乡寨上村人,榆林市榆电阳光化工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电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焦爱全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榆林市榆电阳光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电阳光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356931.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元、及申请执行费526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电阳光化工有限公司自动分期分批将312201.15元打入申请执行人账户内,并于2013年4月16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5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0元及申请执行费526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2)神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及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榆中法民二终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解增光审判员  李保利二O一三年四月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