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三初字第007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724号原告: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额退给原告娄某。审判员 杨建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