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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子民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101号原告寇某某,女,汉族,住子长县杨家园则镇某某村,现住子长县瓦窑堡镇某某村,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原告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寇某某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宏明人民陪审员 :梁旭明人民陪审员 :杨欢喜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