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调确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宁波优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调确字第301号申请人: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章明军。申请人: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楼少波。委托代理人:周伟春,申请人:宁波优德运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楼少波。委托代理人:周伟春,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宁波优德运输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刘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宁波优德运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3年3月26日经婺城区罗埠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自愿从申请人宁波优德运输有限公司货车装载的25吨DOP中支付6吨DOP给申请人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另外3吨DOP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不再要求宁波联泰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二、第一项内容履行完毕之后,申请人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立即将浙BJ158**号货车的钥匙归还申请人宁波优德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解除浙BJ158**号货车上的锁并让该车将剩余货物驶离金华市锦绣纺织品有限公司厂区。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敬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