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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香法执民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01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石秀芳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芳,薛飞,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段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香法执民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石秀芳。申请执行人薛飞。被执行人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段庄村村民委员会。石秀芳、薛飞诉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段庄村村民委员会拖欠生活补助费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香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段庄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香河县新开街道办事处段庄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4050元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香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香河县支行;账号:5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浩审判员 周虎城审判员 宗海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迎学 关注公众号“”